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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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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这次个税改革中的综合征税、税率调整、起征点提高、自然人年度自行报税等改革事宜,结合企业灵活用工,人力资源公司灵活用工服务等事宜,笔者认为这次个税改革有利于任何场景下的灵活用工。
- I -
允许劳动所得的多元性
本轮个税改革方案,核心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改,本身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名目,仍然保留了薪资所得、劳务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使用权等劳动性所得的名目。即劳动所得多元化,仍然维持原来的类别。
在此基础上,劳务所得不等于薪资所得,劳务所得仍然予以保留,对于企业灵活用工或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来说,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,属于利好一。
- II -
劳务所得税=薪资所得税
在劳务所得仍被允许的情形下,按照劳动所得综合征税,对于普通人来说,劳动所得主要是指薪资所得+劳务所得。在原来的模式下,薪资所得免征3500实行七级税率(3%-45%);劳务所得免征800实行四级税率(20%-40%)。
因此,原来的劳务所得征税对于月20000元收入以下的群体较高。现状是灵活用工劳动所得按劳务所得支付还是薪资 所得支付让企业或人力公司很纠结。按劳务所得,个人不干,个税太高,按薪资所得企业不干,费金太高。按照个税改革的内容来看,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变相等于劳务所得与薪资所得相同税率,因此,灵活用工的支付选择无需再纠结,属于利好二。
- III -
普通灵工群体无税无费
本次个税改革方案,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,对普通灵活就业群体来说,个人多处灵活就业或兼职所得,均可以劳务所得方式进行结算。
无论是平台就业,还是在人力资源公司主导下的灵活用工服务,还是企业直接雇佣的灵活用工,在5000元劳务所得收入下,将实现无税无费,变相增加收入,降低企业成本,属于利好三。
- IV -
较高灵工群体低税无费
对于收入较高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,本次扩大3%、10%、20%三档低税率的级距,超过5000元的新的税率间距可能为:<3000,3%;3000-10000,10%;1万-2万,20%,2万-3.5万,25%,其余不变。
对于通过灵活就业获取较高收入的群体来说,将由原来8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20%个税,2万以上劳务所得的30%个税,变相调整为50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3%、10%、20%的个税。因此,对于收入在5000至4万的灵活就业群体,将实现低税无费,属于利好四。
- V -
综合报税服务金融化
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,等于间接的实现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个税的报税服务,依据个税改革方案来看,个税的报税很有可能是以自然人年综合劳动所得进行报税。在以年综合劳动所得进行报税时,报税与交税,交税与扣税、报税与补税、报税与退税之间就有无限的金融服务想想空间。这属于利好五。
综上个税改革,无论对个人、企业、人力资源公司均是重大利好,尤其对今天的灵活就业人群更是直接利好。个税改革方案需要平台企业重新考虑与个人的结算模式,需要人力资源公司重新考虑与企业基于个人结算的合作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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